各公路分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57号)第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的修改: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我局对权力清单进行梳理,将由各县(市、区)公路分局实施的“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的审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附件:龙岩市公路局各县(市、区)公路分局权力清单.xls
龙岩市公路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