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公路局
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所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权力动态调整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权力类别。
第五条 行政权力事项实行目标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目录应当机关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条 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的,应向市法制办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机关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取消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机关依法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且相关职权依据没有指定具体管理层级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请市审改办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交通局反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